俗話說“貨幣三家不吃虧”,近年來,隨著家具品類的增加,消費者的選擇也越來越多,為了節省成本,部分消費者會在同品類家具中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買入商品,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低價購入紅木家具主張商家構成欺詐并要求三倍賠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

張某欲購買一套紅木家具,在逛家具城時,看中某商家展示的一套紅木家具樣品,對款式、尺寸都比較滿意,進而與商家洽談價格,達成買賣合意。后商家李某將張某看中的紅木家具樣品送交張某,送貨單上寫明:大紅酸枝中式沙發樣品6/1套等。后因使用過程中出現雕花掉落等問題,雙方就退換貨發生爭議,張某認為,該套沙發并非大紅酸枝(學名交趾黃檀),而是微凹黃檀;并認為李某送貨單上寫明“大紅酸枝”,與事實不符,存在消費欺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李某陳述,沙發確系微凹黃檀,微凹黃檀又稱中美洲大紅酸枝,交趾黃檀又稱東南亞大紅酸枝。送貨單雖把這兩種材質的家具均寫為大紅酸枝,但可以根據價格區別兩種材質,交趾黃檀價格較高,張某支付價格明顯低于市場中交趾黃檀材質家具的價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客觀上未嚴格、準確區分大紅酸枝類具體紅木材質,僅以“大紅酸枝”這種俗稱指代,易令人產生誤解,存在一定瑕疵,但李某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惡意,也未牟取不當利益,且張某屬于認貨買貨,以遠低于交趾黃檀材質的市場價格買入,不應認定構成消費欺詐。綜上,張某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應當結合有無故意誤導或者隱瞞重要信息,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有無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和有無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對于消費者明知因經營者不規范經營、疏忽大意,致使商品存在輕微瑕疵,但消費者貨比三家后仍然購買該商品,之后又以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