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5〕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92號

    罪犯李林林,女,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林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1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7月7日送達。

    罪犯李林林在服刑期間, 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曾因監督組執行不到位、損壞機器、下車未關機等問題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認識到自身不足,及時改正,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林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