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林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75
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林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1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7月7日送達。
罪犯李林林在服刑期間, 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曾因監督組執行不到位、損壞機器、下車未關機等問題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認識到自身不足,及時改正,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林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