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水金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93
2017年10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王水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五千六百元。王水金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蘇刑終34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王水金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雖然扣分較多,但是經過民警批評教育之后,能夠改正自身行為,加強自身行為規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王水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