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7月 25日20時許,原告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自家門前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邊鄰居家門前時,被被告某移動公司架設的下垂的網線刮倒,導致原告馬某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肝挫傷,多處軟組織傷,牙齒缺損、脫落。原告馬某因賠償問題多次與被告某移動公司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賠償其全部醫療費損失合計5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所有人對電線負有管理、維護、巡查和注意義務,應當盡到對電線的管理、維護及巡查義務,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應當對原告遭受的侵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有8級臺風過境的情況下,仍駕駛安全系數、保護力度相對較低的電動自行車在夜晚出行,未盡到謹慎出行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本院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自身未盡到謹慎出行的安全注意義務,本院亦認定原告承擔自身損失的30%。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因脫落的電纜線、廣告牌等設施造成人員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盡到相應的管護、警示等義務,特別是惡劣天氣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引發傷害事故,而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