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焚斗香引燃車輛,損失誰擔?
作者: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高蒙蒙 孫開歡 發布時間:2025-10-24 瀏覽次數:1124
小區內點燃斗香后離開,車輛停放不當引發火災,賠償責任如何劃分?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農歷除夕上午7時35分,劉某在小區單元門前路面上點燃一座九層斗香后離開,斗香持續燃燒。當日14時31分,某駕校公司法人禹某駕駛公司車輛停放在同一位置,該區域無停車位標識,非停車位。監控視頻顯示,停車時現場有明顯煙霧,但禹某未下車檢查即離開。車輛停放后不久即起火燃燒,雖經消防救援,車輛仍損毀嚴重。經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37300元。某駕校公司認為劉某違規燃放斗香、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職責,共同導致損失發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公共區域點燃斗香后離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與車輛起火有直接因果關系,存在過錯。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通過有效巡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且火災發生后消防水管未能及時出水導致救援延誤,未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職責。禹某作為車輛使用人,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區域,且在明知現場有燃燒煙霧的情況下,未檢查停放環境便離開,其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責任。因駕校公司明確表示放棄要求禹某承擔責任,該部分責任依法由駕校公司自行負擔。
綜上,根據《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酌定劉某承擔2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某駕校公司自行承擔。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焚香祭祀雖是傳統習俗,但在公共場所隨意燃放且不加看管,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劉某在小區公共路面點燃斗香后長時間放任不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風險,且在火災應急處理中存在明顯疏漏;而車輛使用人違規停放車輛且未盡基本注意義務,最終導致損失發生。
法院在此提醒,公共場所的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維護。作為居民,在進行傳統祭祀活動時要增強安全意識,選擇安全場所,做到全程看管、及時清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完善應急預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作為駕駛人,要規范停放車輛,注意觀察周邊環境,避免將車輛停放在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區域。唯有各方共同遵守規定、履行義務,才能有效防范安全風險,共建平安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