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16號

 

罪犯張巧玲,女,漢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福建省德化縣。

罪犯張巧玲、黃瑞江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564號刑事判決,以張巧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七千元。后黃瑞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蘇06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張巧玲懷孕,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5)蘇0612刑更5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F張巧玲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醫院診斷資料、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等。

經審查查明,罪犯張巧玲于2025年8月23日生育一女,目前該女由其哺乳、撫養,屬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