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沁 發布時間:2025-11-04 瀏覽次數:927
老陳與老李均系再婚,雙方于1989年左右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未生育子女。雙方再婚前,老陳、老李各自育有子女。2022年年初,因雙方年事已高均不能自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老陳與老李訂立調解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自愿分開生活,各自的生活起居及贍養均由各自的子女負責養老終生,老陳無論退休工資高低,均每月自愿貼補老李1500元。調解協議書簽訂后,老李女兒小盧將老李從老陳家接走,當天老陳女兒給付小盧4000元。此后,老李與其女兒小盧共同生活。不久,小盧在抖音個人賬戶中發布與老李有關的視頻。雙方為此產生糾紛,此后協商未果,老李遂提起訴訟,要求老陳給付扶養費。老陳則認為調解協議約定的數額較高,顯示公平,老李的三個子女應當承擔原告的贍養義務。
【裁判結果】:老李起訴后,經訴前調解中做工作,老李女兒小盧將該視頻刪除。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22年年初訂立了案涉調解協議書,結合協議內容及本案其他證據,協議的形成系基于原、被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須由各自子女照顧贍養、被告有一定數額的養老待遇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當時原、被告均已經或應該充分考慮到了雙方的年齡、身體狀況、就醫及護理等實際因素,在此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應系雙方充分協商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關于貼補款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關于夫妻扶養的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履行。小盧發抖音視頻的行為傷害了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及老陳兩位女兒,但案涉抖音視頻并非原告所發,故該行為也不構成被告拒不按協議約定履行貼補款項義務的合理理由或法定事由。故法院最終判決老陳應當按照之前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典型意義】: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夫妻雙方均應自覺履行,特別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養義務。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如何,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人民法院將根據扶養權利人一方的實際需要、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扶養費的給付標準。夫妻扶養義務對傳承并發揚中華傳統美德,構建和諧的家庭社會關系等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到了晚年之時生活不能自理,各自子女承擔起對自己父親或母親的贍養義務,既是履行的法律義務,亦為社會倫理所倡導。一方基于夫妻關系對另一方扶養義務,不能免除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