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伏西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1-17 瀏覽次數:203
2020年11月13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伏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萬六千二百九十五元。何伏西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蘇刑終3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罪犯何伏西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何伏西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