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場上被“惡犯”骨折,能否索賠?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11-19 瀏覽次數:497
日常生活中籃球比賽因其豐富的得分方式、激烈的對抗程度、趣味的觀賞性一直吸引著眾多年輕朋友們,然而精彩的比賽往往伴隨著較高的受傷風險。那么在比賽中一旦球員受傷了,參與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籃球比賽中球員被惡意犯規受傷的案件。
案情簡介
小孫和小趙(均為化名)在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分別代表不同隊伍參賽。比賽進行到最后2分鐘,小趙的一次“強硬犯規”把小孫連人帶球掀翻在地。裁判當即升級判罰——違體犯規。小孫抱著左臂痛苦不起,送醫后確診為左肘骨折,醫療費花去3萬余元。由于雙方就醫療費賠付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孫遂將小趙告上法庭。
爭議焦點
本案中小孫認為自己左肘受傷是因為小趙犯規的動作超過了籃球比賽的正常防守動作導致,小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小趙表示自己之所以犯規,是因為要封蓋小孫的上籃,在對抗中小孫失去了平衡,自己的犯規動作時合理范圍內,并沒有故意傷害行為,自己也當場對小孫表示了歉意,所以自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官在調查事實的過程中詢問了專業的籃球裁判員,詢問了在場的其他工作人員了解當時的犯規動作與受傷情形,研讀了籃球比賽犯規的吹罰情形,最終認定小趙的犯規動作雖然較大,但是主觀上并非故意,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客觀未逾“體育容忍”邊界,小孫的受傷屬于籃球比賽中自甘風險的情形,最終認定小趙不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小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籃球比賽屬于對抗性強的競技運動,在比賽中不可避免存在受傷的可能性。參與者在籃球比賽中對于受傷風險應當有預見性,在競技比賽中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合理評估風險。在籃球比賽中通常要遵循自甘風險規則,文體活動鼓勵活動自由,允許合理范圍內的對抗,避免過錯侵權責任制度過度影響經濟比賽進行。但自甘風險規則也存在例外情形,以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為原則,參與者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與者損害的,同樣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減少因競技體育活動造成參與者的損害,法官給出如下建議。
1.評估風險。對于對抗性體育運動,當事人要事先評估自己是否能夠承擔對抗風險。
2.留存證據。若在戶外活動現場,沒有專業裁判員的情形下,參與者因對抗等原因受傷,要及時錄音錄像、找到在場證人、保存好醫療票據,在侵害者符合故意、重大過失情形時保留證據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維權。
3.及時救助。若因自己的過失導致他人在競技運動中受傷,自己作為參與者應當及時協助受害者就醫、致歉、慰問,盡到道義責任,避免矛盾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