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于2021年登記結婚,于2024年1月生育一子李某楠,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自2024年11月起,王某帶著婚生子李某楠返回娘家居住,后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分居期間,婚生子李某楠一直由王某撫養照顧,李某僅支付過撫養費4000元。王某于2025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同時要求李某承擔分居期間李某楠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支付撫養費。雖然離婚糾紛與撫養權糾紛屬于兩個不同案由,但從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看,對于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及盡到撫養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李某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僅給付婚生子李某楠生活費4000元,且該段期間內未盡到其應盡的撫養義務,應當承擔該期間的撫養費。因此,扣除其已支付的生活費4000元,被告李某仍應給付婚生子李某楠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的生活費8000元(1200元/月×10個月-4000元)。

法官說法: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無論夫妻雙方是否離婚,都應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父母在分居期間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財產經濟相互獨立,且子女的撫養費均系一方獨自承擔,則未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分居期間孩子的部分撫養費。從案件的處理程序來說,未成年子女可以單獨就分居期間的撫養費提起訴訟,但在審判實踐中,為減少訴累,也可以在相應的離婚案件中一并進行處理,這不僅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也保障了盡到撫養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