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不及待,買受人擅自進入法拍房被罰款1000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章杰 發布時間:2025-11-20 瀏覽次數:317
競買成功法拍房本是美事一樁,但個別買受人“不走尋常路”,無視拍賣成交的相關法律規定和交付流程,擅自進入尚未解除查封的不動產,嚴重擾亂正常的司法拍賣秩序。
“法官,你們正在拍賣的房子怎么有人在裝修了?”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接到群眾反映,某小區的法拍房門前堆滿建筑材料,屋內不斷傳出鑿墻的聲音,嚴重影響小區鄰近住戶的日常生活。
這是一套剛剛成交的商品房,法院正等待買受人付清尾款后,作出拍賣成交裁定并交付房屋。執行法官一邊趕到現場,一邊電話聯系買受人了解相關情況。買受人張某開始閃爍其詞,最終在法官的嚴厲質問下承認其提前安排裝修工人進場施工作業。執行法官督促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張某一開始表現出無所謂的態度,甚至認為法官有點小題大做。張某認為,案涉房屋已經成交,且剛剛付清剩余尾款,房子怎么處置是他自己的事。執行法官向其詳細講解了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和法拍房的交付流程,并釋明擅自進入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面對執行人員的耐心釋法,張某靜心反思了自身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隨后主動向法官認錯,寫下悔過書,請求寬大處理。張某擅自進入查封不動產,擾亂了正常的司法拍賣秩序。如皋法院最終決定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以示懲戒。張某當場繳清罰款。
【法官說法】法院封條是強制執行的重要標識,未經法院準許,任何人不得撕毀封條,更不能占有、使用、破壞、轉移被查封物。標的物拍賣成交后,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拍賣成交裁定并于價款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人民法院在裁定送達買受人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給買受人。
法官鄭重提醒:并非付清拍賣標的物的價款就立即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更不是擅自進入拍賣不動產的理由。本案中,法院考慮違法行為人認錯悔過的態度,本著“懲教結合”原則對其罰款1000元。任何人(包括買受人)對擅自撕毀法院封條、換掉法院強制執行更換的門鎖、強行進入被查封房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