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繼武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11-20 瀏覽次數:152
罪犯代繼武,男,1976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12119760818605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居住地河南省舞陽縣九街鄉戴灣村164號,戶籍地河南省舞陽縣九街鄉戴灣村254號。2021年8月10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因犯虛開發票罪、開設賭場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2024年3月18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與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虛開發票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七千元。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26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5年7月10日被執行逮捕。因其患有疾病豐縣看守所暫不予收押。
202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蘇0321刑初196號之一刑事判決,以代繼武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與前罪犯開始賭場罪、虛開發票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七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代繼武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診斷意見書,證明罪犯代繼武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罪犯代繼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據此,本院擬對罪犯代繼武暫予監外執行。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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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