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廠區倒車釀悲劇,保險公司拒賠百萬賠款敗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喻楠楠 發布時間:2025-11-21 瀏覽次數:308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4日,A公司為名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約定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24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2024年5月11日,A公司雇傭的司機湯某駕駛案涉車輛前往B公司內送貨時,因疏忽大意將B公司的員工唐某撞倒并碾壓,導致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B公司在現場報警122和110,122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110認為司機湯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后區檢察院認為楊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諒解情節,決定對楊某不起訴。事故發生后,B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某保險公司未作進一步處理。
2024年5月11日,某公司先行代替賠付受害者家屬105萬元。后B某公司從應支付給A公司的貨款中扣除了上述賠償款。A公司墊付賠償款后,向某保險公司追償未果,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但隨著社會生活的多樣化,非道路場景(如廠區、園區、封閉小區等)的交通活動日益頻繁,非道路交通事故雖未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范疇,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機動車責任保險事故的構成要件為: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機動車意外事故的發生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有的賠償責任屬于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本案中,湯某在使用被保險車輛倒車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受害人死亡,屬于一種侵權事故,符合責任保險事故的構成要件。A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先行賠償雖值得肯定,但仍建議,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介入調查,固化事故證據鏈,保存賠償支付憑證、受害者家屬簽收材料等核心文件,且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便于各方責任劃分。本案中,事故發生當天,A公司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到達現場,對事故事實有清晰的認知,且A公司提交了事故現場照片、監控錄像、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火化證等證據,結合法院調取的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決定書,足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及湯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過失致人死亡的事實。
被保險人在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追償,本質上是對保險保障功能的正當行使。保險人作為風險分散機制的載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既是合同約定的應有之義,也符合保險制度“消化個體風險、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本案中,A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賠償第三者受害者家屬后,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