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春嬌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37
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春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春嬌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1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朱春嬌自入監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服從民警的教育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曾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違反定置管理規定、在機修工理論考試中不及格被考核,但經過民警批評教育,該犯能承認錯誤并改正,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朱春嬌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