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5〕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89號

    罪犯朱春嬌,女,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春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春嬌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1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朱春嬌自入監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服從民警的教育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曾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違反定置管理規定、在機修工理論考試中不及格被考核,但經過民警批評教育,該犯能承認錯誤并改正,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朱春嬌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